法律分析:營業執照名字可以和店面名不一樣,但不能差的太多,必須是營業執照中的字。
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
第六條 設立公司,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。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,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;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,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。
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,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。
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,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。
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,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。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。
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、住所、注冊資本、經營范圍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。
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,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,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
法律分析:是的,門頭名稱要與工商營業執照一致。若當地工商局發現門頭名稱也營業執照內容不一致一般會要求更改,建議在門頭的右下角寫上公司的名稱。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,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。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,營業執照不得偽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轉讓。
法律依據:《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》第二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(以下簡稱營業執照)分為正本和副本,載明個體工商戶的名稱、經營者姓名、組成形式、經營場所、經營范圍、注冊日期和注冊號、發照機關及發照時間信息,正、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二十五條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五十八條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、《營業執照》分為正本和副本,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。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正本或者《營業執照》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。
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。
第五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轉讓營業執照。
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,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,申請補領。
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、注銷登記、撤銷變更登記決定,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,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。
第六十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,可以臨時扣留,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。
第六十一條借閱、抄錄、攜帶、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,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。
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、涂抹、標注、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。
第六十二條營業執照正本、副本樣式,電子營業執照標準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,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。
法律分析:門頭上的字應該是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是一樣的,但是可以適當簡化。
法律依據:《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》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,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。
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:
(一)有損于國家、社會公共利益的;
(二)違反社會公序良俗,不尊重民族、宗教習俗的;
(三)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;
(四)外國國家(地區)名稱、國際組織名稱;
(五)政黨名稱、黨政軍機關名稱、群眾組織名稱、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、部隊番號;
(六)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、“國際”字詞;
(七)漢語拼音、字母、外國文字、標點符號;
(八)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;
(九)法律、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。
門頭和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不一樣是不可以的,門頭名稱必須要與營業執照一致
若當地工商局發現門頭名稱也營業執照內容不一致一般會要求更改,建議在門頭的右下角寫上公司的名稱
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,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
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,營業執照不得偽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轉讓
依據法律規定,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,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
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一律不許開業,不得刻制公章、簽訂合同、注冊商標、刊登廣告,銀行不予開立帳戶
法律分析:門頭名稱要與工商營業執照一致。當地工商局發現門頭名稱也營業執照內容不一致一般會要求更改,建議在門頭的右下角寫上公司的名稱。營業執照其登記事項為:名稱、地址、負責人、資金數額、經濟成分、經營范圍、經營方式、從業人數、經營期限等。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,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。
法律依據:《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》
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名稱登記,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,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。申請人應當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。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許可,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,也可以與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并申請辦理。登記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,不得收取費用。
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,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。
(责任编辑:公司起名)